行贿
昨天,为了答辩
看了一下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
看了一下《刑法》的第163条和385条
看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8条
对于行贿、受贿、回扣等似有所悟
关于是否为行贿、受贿罪的界定,主要在两点:
一是行贿人是否为了“谋求不正当利益”而行贿,如果为了谋求正当的利益,则不定罪;
二是受贿人是否“违背其职务要求”,如果受贿人为行贿人谋求的利益不是违背自己的职务要求的,则不定罪;
呵呵,有些意思。
在网上搜了搜,发现一个观点“严惩行贿,只能使腐败更加蔓延”,很新颖,很赞同。
下面总结一下作者观点:
作者认为,严惩行贿者,只能逼迫行贿者和受贿者站在一条战线上,一荣俱荣,一损俱损,两者很容易订立攻守同盟,为破获行贿受贿案件、获取证据造成很大难度。如果采取另外一种方法,对行贿者只没收不当得利并适当处罚,不涉及刑事责任,对受贿者从重处罚,超过20万就枪毙。那么,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,行贿者很容易为了明哲保身而出卖受贿者。因为谁都会算明白罚款和判刑的轻重。这样,就打破了行贿、受贿者两人穿一条裤子的可能,打破了将行贿、受贿者变成一条绳上的蚂蚱的可能。受贿者敢于接受贿赂,根本原因就是存在侥幸心理,而现在,任何一个行贿者都可能轻易的出卖自己,那么,即使受贿,也要三思再三思,慎重再慎重。既然平衡打破,那么受贿的可能就会大幅度减少,相应的,行贿的也会减少。
的确,现在对于行贿、受贿,大家都已经麻木,习以为常了。很多贪官,贪了几百万都没什么事,这就是为什么贪官屡抓不禁、屡杀不止的原因。对于受贿者加重处罚力度,而减轻行贿者的处罚,我觉得是一个很好的建议。